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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時事] 收錢查案 高級督察囚 11月

收錢替報案人作私人偵查 高級督察洩密囚 11月 2010年06月08日


[轉載/蘋果日報] 高級督察擅將警方機密資料,交給一宗騙案的報案人,又濫用職權,替報案人調查曾「穿櫃桶底」前員工,事後收酬兩萬元。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昨判刑時指斥,被告身為高級督察,藉自己職位及權力之便,利用警隊處理檔案的漏洞及同袍對他的信任,將機密資料交予未獲授權人士,罪行嚴重,辜負公眾對警察的信任,亦令警隊聲譽造成負面影響,判他監禁 11個月。

被告林冠樺( 40歲)案發時駐守長沙灣任調查隊主管,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。
法官昨表示,被告將資料分階段向報案人展示,其間不斷要求報案人付款作私人偵查,故不相信他稱不涉個人利益的說法。
聞判表現平靜

他於 96年加入警隊後屢獲嘉許,對社會及警隊均有貢獻,但卻不珍惜,今次犯罪純屬他個人咎由自取。
心理報告指被告等候審訊期間,患抑鬱症,曾萌輕生之念,考慮他對社會曾有貢獻,認罪承擔後果,可獲減刑。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。
案情指,於 05年 11月,建材公司東主張偉強到長沙灣警署報案,聲稱遭法籍前生意夥伴詐騙 580萬元,案件由被告接手調查。被告自 06年多次私下約見張,游說張斥資 70至 80萬元作私人調查,又將詐騙案及透過法院向稅務局取得的資料交予張。
被告同年再替張調查其屬下員工,並將警方檔案及該員工資料交張,惟該員工與騙案並無關連。
張付兩萬元調查費給被告後生疑,遂向廉署舉報,被告稍後被捕。
案件編號: DCCC124/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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